作者 钱红青
又一名演员因偷逃税被罚。3月15日,上海市税务局公布邓伦偷逃税案件处理情况: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此事引发的舆论不小,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近年来,众多演艺人员因偷逃税被处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偷税逃税一经查处,都需根据不同情形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考虑到大众的法律认知程度差距,国家在法律的设定上也做出了相应的从宽处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目前这种以罚代刑的处理方式,无疑让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只要查出来,就补缴和接受罚款;查不出来,所有的违法收入就都是自己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建立全民福祉事业的重要支撑。演艺人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他们对公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影响深刻存在。遏制演艺人员偷逃税行为,首先应该对演艺人员工作和收入情况进行监管,并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其次,用法律武器规范其行为,让其在法治轨道内从事工作。最重要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让典型案例曝光成为常态;同时,还要对帮助演艺人员偷逃税的群体依法予以处罚。总之,要将演艺人员的经济活动纳入到法治之中、监管之内,他们的偷逃税行为才难以得逞。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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